3118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交通事故“私了”后,员工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宋某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常某迎面相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常某应负全部责任。事后,常某与宋某协商“私了”,并拿出现金作为赔偿。宋某认为自己伤情无需前往医院就诊,便同常某达成了“私了”协议。交警当场为二人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情况一栏载明“常某当场赔付宋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1200元,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次日,宋某感觉事故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伤愈后,宋某通过所在企业提报了工伤认定申请,被鉴定为工伤10级。当宋某带着相关材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时,工作人员却告知社保基金无法赔付。至此,宋某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释法:

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宋某的工伤医疗费应由侵权方支付。《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就受害方来说,这一规定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即第三人的侵权而造成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第三人(本案中的常某)承担工伤医疗费赔偿责任;二是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第三人逃逸情况,在第三人拒不支付或无力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即可以通过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来解决医疗费问题。

其次,草率“私了”,损害了宋某自身权益。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宋某签署调解协议后,需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遵守协议,履行义务,自担责任。《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说,宋某签订了“互不追究”的协议后,等于放弃了自身作为被侵权人追索赔偿的权利,相应地工伤保险基金也就不再承担工伤医疗费的先行支付责任。(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