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2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公司是否能任意调整职工工作地点?

我所在的公司在对全体入职人员使用预先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将工作地点确定为“省内”。我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例外,且入职后一直在省城工作。近日,公司突然决定将我调往边远县城担任主管。我虽然以工作环境不适、不便照顾家人抗辩,但公司提出如不服从调令,将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真的可以随意调动我吗?

胡琳琳

 

公司的做法错误,即其不能随意调动你的工作地点。

一方面,从格式条款上看,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定无效。工作地点既是职工提供劳动的地点,也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与职工的家庭生活、社会交往、职业规划等紧密相关,是职工选择就业的重要要素。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地点,还在第十七条将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甚至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只有协商一致才能加以变更,其核心无疑在于保障劳动者的选择权。公司为了能够随意调动职工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将工作地点确定为“省内”,企图让员工在遭遇调动时“有苦难言”而不得不接受,无疑属于回避自己的主要义务。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从合理性角度上看,你可以不受工作地点为“省内”的约束。工作地点的变更,应当兼顾用人单位经营管理需要与职工提供劳动的便利来综合考量。对于用人单位,其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最终是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获得更有利的市场以及政策优惠等,即主要是考虑经济利益的取舍。对于劳动者,则会综合自身发展需要、获得劳动报酬、时间精力的付出等。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未对劳动者的合同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也没有给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实质困难,职工应当配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职工合同目的实现,职工则有权拒绝。与之对应,鉴于你入职后一直在省城工作,应当视为双方已经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不顾你的实际情况强行加以变更。(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