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7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我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日前,我省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2021年底,我省要基本建成规范有效的行政执法标准化体系和互联互通的智慧执法平台,到2023年底,要实现行政执法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力彰显。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公开信息要通俗易懂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统一公示平台。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站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公示行政执法有关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本地党政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链接,及时公示相关内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探索建立执法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执法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强化事前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拓宽公开渠道,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等信息。

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除特殊情况外,要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行为有“图”有真相

《实施意见》规定,要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图”有真相。

规范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国家部委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格式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完善有关执法文书格式,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省司法厅备案。国家和省未制定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参照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推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严格记录归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存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省司法厅要会同省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统一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格式。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涉重大公共利益需法制审核

《实施意见》强调,要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明确审核机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工作的制度。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探索实现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问题。

明确审核责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在我省各地各部门落实‘三项制度’,就是要让行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实施意见》的牵头起草部门,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如是说。(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