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0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征求意见
工资至少每月足额支付一次


本报讯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如何处理?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了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民工提供劳动后有权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拖欠被派遣的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分别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计算和支付周期由双方约定,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同时,《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应当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决定自行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出资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前不得注册新用人单位或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对于建筑领域普遍存在的工程分包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拖欠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施工任务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一)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三)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为该经营或施工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由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