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2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员工见义勇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罗某是某公司保安。20111224日,某大厦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正在上班的罗某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了抢劫者的去路,在与其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台阶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粉碎性骨折,当地人社局认定罗某为工伤。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诉称,罗某见义勇为系维护个人利益,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视同工伤”有明显区别,人社局依据此条规定认定罗某为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局辩称,罗某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社会褒扬,其所受之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认定罗某为工伤的决定。

【释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罗某因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因工受伤?对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罗某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是第三人不法行为造成,属于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罗某在上班期间见义勇为,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因见义勇为受伤视同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项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一种形式,并在其后用了“等”字,这个“等”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一要件,即可适用本项规定,即视同工伤,而不仅限于“抢险救灾”这一种形式。本案中,罗某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个人财产及生的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法律尊严,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虽然罗某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受伤符合立法精神,其所受之伤应当视同工伤。

其次,将见义勇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公民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与各种不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让社会充满正能量,法律应最大限度地对践行社会正能量的行为予以保障。见义勇为正是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公民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法律应当保障其受伤后的相关待遇,体现公平正义。因此,将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