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45 期 / 第6版:法治农村
领导体罚员工,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吗?

前段时间,公司半年的业绩考核结果出来后,由于我的业绩太差,不仅拖了部门后腿,且直接影响了大家的奖金。于是,我所在部门领导邱某,勒令我到太阳底下暴晒,并拒绝给予任何饮料和食物。3个多小时后,我因中暑并导致疾病被送往医院医治。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刘小丫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对员工的体罚包括一般体罚和变相体罚。一般体罚是指通过对员工身体的责罚,常见形式有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罚跪、饿饭等。而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劳动者,如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无论是哪一种体罚,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体罚员工必须承担三种后果:一是只要有体罚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即可以对责任人员给予治安处罚。二是如果给员工造成身体伤害或者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便必须给予民事赔偿。三是如果构成犯罪,必须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后果予以不同的定罪量刑。与之对应,本案与第二种情形吻合,即你有权获得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邱某对你实施体罚利用了其作为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即彼此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履行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公司必须先行“代人受过”,而后再向邱某追偿。(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