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4 期 / 第2版:综合新闻
新版《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明年1月起施行 扩大权利人选择权 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

123日,笔者从省林草局获悉,在总结我省近5年集体林权流转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省林草局修订了《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林权权利人的选择权,进一步细化了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的具体规定。新版《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

新《办法》新增了集体林权“三权”分置内容,林地承包经营权既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采取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同时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别流转。

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地位,林权权利人可以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依法以其经营的林地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

新《办法》明确了公益林和自留山流转条件,可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公益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森林康养。另外,明确林权流转资产评估制度,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另一方面对于农民个人承包的林地则采取自愿的方式。

明确了集体林权流转附随义务,规定在集体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

(岳红 杨声利 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