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8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成都出台新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为促进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918,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等9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加强从业主体管理

在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严格注册登记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加强房源发布管理

在加强房源发布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发布本市住房租赁房源信息的,应当符合4个条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数据已入库;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其他被主管部门限制发布房源;已按规定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还提出,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必要信息,并按照要求审核、管理房源发布信息。应当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房屋权属及相关限制信息核验,并在房源展示页面标识出房源核验码。

加强网签备案管理

在加强网签备案管理方面,《通知》提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强化租赁登记备案,提高网签备案效率等。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向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经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即时通过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

加强租赁资金监管

在加强租赁资金监管方面,《通知》提出,要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委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驻蓉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租赁资金要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及利用住房租金贷款获得的资金应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押金存入监管账户。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使用。

畅通纠纷调处渠道

在畅通纠纷调处渠道方面,《通知》提出,要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处理电话,承担租赁纠纷主体责任,妥善处理租赁投诉、化解矛盾纠纷。

要建立多元调解机制。进一步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共治格局,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机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队伍协同融合,发挥群众工作之家、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等平台作用,形成多管齐下、协调联动的化解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建章立制,源头管控,多措并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强化部门联合监管

在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方面,《通知》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监管。包括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住所等工商注册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查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依职能加强监管,包括完善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为房源发布主体和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对存在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列入机构黑名单等措施等。(据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