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4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两高一部发布新规
让正当防卫更有底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具体适用作出细化规定。

矫正“谁能闹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此前,湖南永州“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引发关注,也再次引起公众对正当防卫话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第一部分专门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可正当防卫

此外,《指导意见》提到,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因此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姜启波在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姜启波还提到,应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他指出,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准确认定防卫过当,轻伤以下不属重大损害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同时,姜启波提到,应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此外,《指导意见》第十条还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新华视点、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