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6 期 / 第7版:科普法制
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三起拒执犯罪案件

本报讯 近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拒不执行判决犯罪案件,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刑罚,督促被执行人自觉服从法院判决和履行应尽义务,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2020年5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支付张某某、施某某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按时履行。2020年9月1日,张某某、施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后南江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某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在审理期间已向申请人履行全部义务并取得谅解,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某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李某某赔偿于某各项费用71万余元。自2018年1月起,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户及银行账户,用于现金收支、转移资产等,逃避执行。南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于2023年5月找到李某某后,李某某仅履行赔偿款1.5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6月,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姜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姜某某一直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逃避执行,姜某某通过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和自己之前使用的微信账户转移收入,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常欢)